除選舉訴訟外,原則上係國家為就私人間權利之爭執,以國家權力提供保護所施行之程序。凡私人間權利之爭執,皆由國家以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保護。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是三級三審,但另設有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,由各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,地方法院合議庭則為第二審管轄法院。其中簡易程序係經當事人合意適用、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或案情簡單宜速結之事件,除特定情況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外,原則上採二審終結。小額程序則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,或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。小額程序一律採行二審終結,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