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項目 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之撰狀、代理或辯護。 我國司法現行訴訟制度,可大分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三大類。民事及刑事訴訟皆由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,行政訴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之。於各該程序審級中,本所專業律師均提供各類書狀撰寫、代理或辯護之法律服務。 (一)民事訴訟程序之代理 除選舉訴訟外,原則上係國家為就私人間權利之爭執,以國家權力提供保護所施行之程序。凡私人間權利之爭執,皆由國家以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保護。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是三級三審,但另設有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,由各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,地方法院合議庭則為第二審管轄法院。其中簡易程序係經當事人合意適用、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或案情簡單宜速結之事件,除特定情況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外,原則上採二審終結。小額程序則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,或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。小額程序一律採行二審終結,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。 (二)刑事訴訟程序之告訴代理或受任辯護 乃國家就犯罪行為,為實行國家刑罰權所進行之審理程序。原則上亦為三級三審,除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及如竊盜、詐欺等法定輕微案件為二審終結,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外,另案件如依被告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足認定其犯罪者,檢察官並得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。簡易程序係以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,不服判決時得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審理,但不得再上訴第三審。 (三)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之代理 Represent for Adminstrative litigation 係為處理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爭議,並同時判斷行政機關所為公法行為合法與否所設之救濟程序。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採二級二審制,已廢除舊法再訴願制度,一旦人民公法上權利受有侵害,經訴願後不服訴願機關所作決定,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,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。